索赔450万元!富德产险遭原总经理起诉 此前高层罕见集体被免职******
中新经纬2月3日电 (李自曼 魏薇) 1月30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德产险)发布了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据报告显示,在未决的重大诉讼中,有一起诉讼方为罗桂友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标的金额、估计损失金额均为450.25万元。
罗桂友曾任富德产险总经理。2022年6月,富德产险发布公告称,免去龚志洁富德产险董事、董事长职务,免去罗桂友富德产险董事、总经理的职务。彼时,将帅同时被免的消息震动业内。
对于上述劳动人事争议、公司将帅同时被免的具体原因以及其他业务经营方面的问题,中新经纬联系富德产险。富德产险表示,由于公司目前一些安排暂未确定,暂时无法接受采访。
450万或系2倍赔偿
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皆空缺
2022年6月21日,富德产险连发3则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决定免去龚志洁董事、 董事长职务,免去罗桂友董事、总经理职务。
将帅同期被免职的情况在保险行业并不多见。公开资料显示,罗桂友自2015年6月担任富德产险董事、总经理,在富德产险任职已有7年。
据富德产险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在未决的重大诉讼一项中,有一起诉讼方为罗桂友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标的金额、估计损失金额均为450.25万元。
450多万的赔偿金如何得来?是否合理?
北京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晓玲对中新经纬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劳动者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第三十九条之外的情形,除非是劳动者自愿申请离职,单位无论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闫晓玲表示,如果单位没有按照上述事实或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本案中被辞退员工属于高管,若在公司任职7年,薪资比较高的话,计算补偿金或赔偿金及其他损失,金额计算虽达450万,但能否得到支持则需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看劳动者、单位是否存在上述过失的法定情形,以及损失证据是否充分,具体结果有待裁决。
有业内消息称,2022年6月,富德产险实际免职了三位高管,除了龚志洁和罗桂友,富德产险原副总经理、精算负责人朱君平也在被免职之列。三位高管被免职的背后原因或系踩雷信用保险业务。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富德产险在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开展银河国际融资性保证险业务时存在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情况,涉及保费金额1573.73万元,朱君平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上述情况,中新经纬向富德产险核实。富德产险表示,由于公司目前一些安排暂未确定,暂时无法接受采访。
在多名高管被免职后,富德产险于2022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并明确了公司临时负责人为李春彦。不过根据富德产险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李春彦已不在其披露的高管信息之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精算师皆为空缺状态,董事、监事一栏各三人。
连年亏损,信保业务遗患待解
人事变动的背后,富德产险经营业绩并不乐观。
根据富德产险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22年4个季度,富德产险累计实现保险业收入11.03亿元,同比下降56.12%;净利润亏损约2亿元,较去年同期亏损扩大约1.76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9.86%,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66.12%;本年度综合成本率达到131.43%。
公开资料显示,富德产险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为35亿元。从业绩表现来看,该公司长时间处于亏损状态,成立以来仅2015年、2017年实现净利润为正,其余年份皆为亏损状态。近五年,2018年至2022年,富德产险累计亏损约12.56亿元。
从业务发展看,2015年,富德产险着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使得这一险种迅速跻身该公司第二大险种。此后,该公司保费规模在一段时间内出现持续增长。随着信用保证保险风险暴露,富德产险业绩开始下滑。
2019年,富德产险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规模缩减至0.56亿元,退居为该公司第四大险种,承保亏损6.39亿元,成为富德产险亏损最严重的险种并招致一系列投诉。2019年也成为目前富德产险亏损最为严重的年份,净利润为-6.68亿元。
天眼查平台显示,截至2月3日发稿前,富德产险保证保险的合同纠纷案件多达2418件,成为该公司被投诉最多的险种。
截至目前,富德产险多款保证险已被停售,但其历史遗留问题仍待解决。
富德产险在其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提到公司现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时指出,保险风险方面,主要是存量信保业务和延保业务的保险责任。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国是说法|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将再开庭!泄露遗照,这种行为违法吗?******
文/赵斌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最近在网络上流传的江歌遗体局部照片,让她这个失独的“白发人”再次备受煎熬。
死者遗体照片是谁发布的?这么做是否违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侮辱尸体吗?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自己东京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江歌之母江秋莲起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随后刘鑫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二审一次开庭;2022年11月22日,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将第二次开庭。
据江秋莲说,她于11月9日发现亡女江歌遗体手部照片在网络流传,目的是分析伤痕,以求证明她向公众撒谎。已逝去6年的独生女遗体照片在网上肆意传播,作为母亲,她备受刺激和折磨。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照片被谁泄露,但江秋莲认为,这些照片源自案卷中内容,在两国法院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向公众公示过。她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对于民事案件卷宗内容适用一般性保密规定,不像刑事案一样有严格的保密限制。民事案件的证据一般不是通过侦查机关侦破取得,由律师调查取得或者由当事人提供。但如果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也将会有刑事法律风险。
在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否有对死者不敬、甚至侮辱的嫌疑?
肖怡认为,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对象只能是尸体、尸骨、骨灰,不能扩大解释为尸体的照片,即使非法公布尸体照片也不构成此罪,如果将犯罪对象扩大解释到照片的程度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未经允许公开或披露案卷中涉及的相关内容,造成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涉嫌构成民事侵权,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
网暴究竟如何认定?
江秋莲说,除了这些照片,她还有证据证明刘暖曦一方操纵网络水军,对江歌和她进行污蔑、诽谤和攻击,各种网暴甚至连她的代理律师也不放过。
江秋莲也表示,她向网络平台投诉后,刘暖曦的相关账号已经被封禁或禁言,但还有相关疑似“水军”的账号依然存在,她正在一步步投诉中。
但是,作为一个可以表达观点的公共平台,网络上有人对某些事情观点不一致在所难免,未必一定就是“水军”。
对此江秋莲认为,有的“水军”一个人就有6个账号,难以相信这是普通网友。还有人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攻击她时并不指名道姓,但评论区里却都知道说的是谁。她已就相关证据做了有效取证,认为可以指向有人组织、操纵“水军”对江歌和她以及代理律师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发布推广虚假信息,操纵、利用“水军”的手段本身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谣言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平台也有义务识别、治理和打击“水军”。
就网络暴力而言,刘晓春认为,治理网络暴力是现在的一个新问题,因为评论和观点表达是正常的网络行为,评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正常评论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边界目前还难以形成清晰界定标准。目前监管机关和平台都在探索以预防为主要目标的创新手段,并且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积极效果。
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可能触碰犯罪红线?有没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肖怡认为,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在第三者或众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的人听到、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罪的构成则强调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如果故意发布不属实、虚构的信息,更符合诽谤罪。司法解释认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有组织地去“诽谤”,可以适用“共犯”理论,根据实际参与行为的分工,无论是实行、帮助,还是教唆都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刑事风险。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也就是需要被害人去法院起诉。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国是直通车就江秋莲等提出的一些疑问,与以刘暖曦名义向国是君发送过民事上诉状等文件的微信账号联系核实,未获任何回应;与刘暖曦代理律师联系,回应称“作为代理律师,什么都不能回应”。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