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首次公开募股融资继续维持高位 资本市场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去年首次公开募股融资继续维持高位——
资本市场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 马春阳
2022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全球多数股市呈现震荡下行,首次公开募股(IPO)活动明显放缓。相反,我国资本市场展现出强大韧性,A股IPO募资额不降反升,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展望今年,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A股吸引力有望进一步增强。业内人士预计,今年IPO有望延续强劲势头,为科创企业和新兴产业注入金融活水。
募资额度表现强劲
Wind数据显示,2022年A股IPO上市企业达到428家(含吸收合并及转板上市),合计融资额达到5869.66亿元,IPO融资额已连续3年突破4000亿元。相比于全球IPO市场的“黯淡”,A股IPO市场表现可谓一枝独秀,不论是上市数量还是募资额均远超全球其他资本市场。
专家认为,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活力、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是推动A股市场IPO取得亮眼“成绩单”的关键因素。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认为,2022年A股IPO市场融资的强劲表现,也得益于我国积极采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进行总量和结构性调控,为经济稳步复苏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方面,从流动性角度来看,去年3月份以来,美联储开启加息周期,全球多国也紧跟美联储步伐,导致全球流动性严重收紧,海外IPO呈现下滑态势。在海外流动性大幅收紧的背景下,国内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为企业IPO融资提供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另一方面,IPO持续升温也与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愈发完善密切相关。随着注册制的推进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企业上市流程极大优化,IPO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说。
“我国资本市场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企业IPO上市创造了良好条件。”田轩表示,例如,我国不断优化IPO发行定价和监管制度,加快完善退市机制和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形态、内部管理结构、风险管控等,市场整体运行环境更为稳定。
助力科创企业融资
剖析“成绩单”可以发现,科创板和创业板是IPO的主力军。按数量计算,创业板以150家领跑所有板块,占全年A股IPO的35%;科创板以124家紧随其后,占全年A股IPO的29%。
从融资额看,科创板和创业板的IPO融资额占全年A股总融资额七成以上,在去年A股前十大IPO融资中,有7家来自科创板。
“科创板和创业板先后试点注册制,意味着入口端手续简化,企业能否上市发行的决策权由市场决定。同时,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建设,两个板块定位更加清晰,对上市企业的包容度更大,上市效率大幅提升。”田轩表示。
从行业来看,2022年A股IPO企业主要来自工业及材料、信息技术及电信服务、医疗和医药、消费等行业。“科创板、创业板设立了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允许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契合了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田轩认为,两个板块融资额的提升将在助力创新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活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持。
陈雳表示,工业及材料、信息技术及电信服务等行业IPO力度较大,充分体现了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及新兴产业的支持。“当前,资本市场对于国家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引导更多资源流向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科技产业、新兴产业,对于推动重点战略产业的发展,有效推动实体经济发展都具有现实作用。”陈雳说。
IPO规模有望维持高位
2月1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更多新经济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今年A股IPO市场仍有望维持强劲势头。
田轩表示,今年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实现全覆盖,相关配套制度如交易机制、退市程序、权益保障机制等也将持续完善,在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与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市场联动上也将进一步发力,优化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通道。在此背景下,各市场板块互联互通、错位发展的格局将加快形成,市场运行环境将更加稳健,上市发行效率将进一步提升,A股IPO将保持增长态势。
对于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后可能受益的行业,粤开证券研究院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说:“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高成长行业有望得到政策支持。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等注册制经验来看,当前注册制股票中约有96%的股票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预计未来全面注册制将高度围绕国家战略发展方向,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疗、新能源、数字创意产业等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卡脖子’问题。”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