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半个世纪的“还债”,背后的故事让人动容******
中新网龙岩2月3日电 (严先蓝 郭莉莉)近日,龙岩市民卢先生兄弟俩携带10万元现金,来到龙岩市第一医院“还债”。这场跨越半个世纪的“还债”,轰动一时,背后的故事让人动容。
讲述:跨越半个世纪的“欠款”
原来,20世纪70年代,卢氏兄弟俩的母亲因患严重的破伤风,由县医院转到龙岩地区医院(龙岩市第一医院前身)治疗。经过医护人员精心治疗护理,母亲得以康复。出院时,医院还用救护车送她回家。可由于当时家境十分困难,无法凑齐医药费。最终,欠下了地区医院100余元的医疗费。
回忆过去,一家人至今记忆犹新。卢先生说:“家中有6个兄弟姐妹,我最小,当年才8岁。那时在地区医院治疗,前后共花了400余元,我们交了200元,家境贫寒的我们,实在拿不出钱了。刚好,大哥和二哥都是做木工的,于是我们就申请医院照顾,通过修理桌椅和病床,抵扣了部分医药费,最终,仍欠下100余元的医疗费。后来,医院主动对我们进行了帮扶,让家属找生产队、人民公社盖章证明家庭困难,免除了剩余的医疗费。”
斗转星移,半个世纪过去了。如今,年近六旬的卢先生,深感不安,即便当年免除了医疗费,可他和家人始终觉得,自己还欠医院的,深感不安。医院的恩泽,这笔“债”得还,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心愿:“还债”并想当面致谢
卢先生说:“这是一笔迟到的‘还债’,内心很是愧疚,希望不会太迟。感谢医院当年的全力救治,70年代的100多元,是一笔巨款,如果当时放弃治疗,妈妈就会离我们而去,年幼的我将像一根草,失去母爱,陷入黑暗,后果不堪设想。这些年来,我们一家人心存感恩、深表感谢。”
他说:“母亲76岁离开了人世,生前心心念念要‘还债’,要报答医院的恩泽,要感谢当年的医护人员。今天我们来医院,是要偿还这一迟到的‘欠款’,更是替一家人还愿,了此心愿,归于心安。同时,可能的话,我们还想找到当年的医护人员,当面和他们说声谢谢。”
目前,龙岩市第一医院已找到了一名当年的参与救治并尽心尽力帮助他们的吴少华护士长。经查询,她后来调到了漳州工作,医院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她的家属。近期,卢先生将前往漳州,当面向她表示感谢。
回应:“心意”温暖医者仁心
听完卢氏兄弟俩的叙述后,在场的医护人员深表感动。龙岩市第一医院党委书记陈开红说:“今天你们提着10万元来‘还款’,让我很是感动,你们的这份心意无价,温暖了医者仁心,但我们不能收下这10万元。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很不容易,有这份心让人很动容,我们就象征性收个999.9元,表示我们之间的情分长长久久。”
他说:“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是医院恪守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我们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影响患者的救治,我们一定会尽全力救治每一位病患,这是医院的社会责任。今天你们来,这事就这样了,你们一家人的心意,我们全体医护人员都收到了。”
最后,经双方商定,剩下的9万多元将捐献给慈善机构,用以资助家庭困难的医学生。这场跨越半个世纪的情缘,又将继续温暖人心。(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