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过了,离回归正常生活还有多远?******
◎本报记者 张佳星
“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核酸由阳性转为阴性就表明他没有传染性了。”12月15日,针对科技日报记者关于“阳转阴是否还具有传染性”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感染科副主任郭威回应,没有条件做核酸的话,自测抗原转阴也可以,但后者的准确度稍差一些。
近期,不少新冠病毒感染者经过居家治疗后逐渐康复。那么,“阳”过之后,距离回归正常生活还有多远?也有人转阴之后又短时期内复阳是为什么呢?
熬过6—7天,大部分能转阴
“不少人感染新冠病毒以后3—5天就能恢复个差不多,但我们还是建议从有症状开始6—7天后进行核酸或抗原的两次检测。”郭威说,每个人的状况不同,体内的病毒载量也不同,从临床经验看大部分人出现症状6—7天后基本能转阴。
根据临床上的观察,目前大多数人感染后的症状持续3—5天,之后大部分症状都会消失,比如发热、肌肉酸痛、咽痛等症状都会消失。
“但从我们专业的角度看,症状消失与否不能作为有没有传染性的判断标准。”郭威解释,每个人的机体免疫力不同,对新冠病毒的抵御能力不同,症状、病程等都因人而异,无法作为判断标准,而核酸检测能够最直观地显示感染者体内的病毒排放量,便于准确判断。
“一旦连续2天核酸(或抗原)检测均是阴性,就可以解除隔离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中了。”郭威说。
“阳”过之后,还会复阳吗?
“阳过之后仍然有可能复阳。”郭威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临床上发现一些人反复排毒,也就是说排毒是间歇性的,核酸检测结果会认为是转阴之后复阳;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病人有基础的肺病或者是病毒载量比较大,治疗后转阴,结束治疗后又复阳。
复阳的情况会存在,但比较少见。“也有可能是新冠病毒没有活性的核酸片段在体内没有清除干净而被检测到。”郭威说,临床上一般认为,复阳的患者一般问题不大,不会转成危重症,而且一般也不具备传染性。
郭威仍旧提醒,阳性患者转阴之后要加强健康管理,要有一个健康的起居,还要对自己的健康密切观察。
“我们也发现有的家庭里出现了反复感染的情况,比如一个家庭成员传染给另一个成员,前面的成员刚好不久,又反过来被自己的传染者传染了。”郭威说,为了避免病情的反复,有感染者的家庭,衣服、床单、毛巾、餐具等日常用品要单独使用,相互之间做到尽可能地隔离。
“阳”过之后,还用做防护吗?
有不少人认为,感染之后又康复,身体内有了抗体,就可以不做防护,真正回归疫情前的生活,真的是这样吗?
“一般情况下,感染之后的中和抗体可以保护感染者3—6个月。”郭威说,这种保护针对的是同一种亚型的新冠病毒。例如感染奥密克戎BF.7之后,再遇到BF.7就有很好的保护效果,但如果之前感染的是德尔塔,遇到奥密克戎可能中和抗体就没有保护力。总而言之,病毒的差别越大,中和抗体的交叉保护越有限。
警惕双重感染也很重要。郭威说:“有的人以为自己感染之后再不会感染了,就不注意防范、也不戴口罩了,最后感染上流感病毒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郭威提醒,秋冬季节还是要坚持佩戴口罩,当前新冠病毒的流行对于其他病毒的流行趋势可能存在交叉影响,因此,通过勤洗手、戴口罩、安全距离等方式避免其他病毒的感染仍然十分重要。
针对老年康复者,郭威表示,由于有基础性疾病,老年人康复之后还是规律生活,坚持之前的基础病用药和治疗,如果肺部不适或者有慢阻肺的老人,可以做一些肺部保健操,有助于肺部功能的恢复。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